乐昌市龙山林场

乐昌市龙山林场与广州市安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4460号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龙山林场,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龙山。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安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2-890号四楼42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龙山林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安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8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