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创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路15号青澳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夏家嘴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区10号中科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模型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恒大影城2-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3542号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29.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