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普提金集团23楼。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男,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怡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111民初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