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诉被告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但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土地部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人员;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人员且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