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4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0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4609193。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男,1963年0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0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47483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91元、执行费37148.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进行冻结,已对部分银行账户扣划共计4086.52元,剩余银行账户存款仅为少量,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C××**、鄂AA××**的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进行轮候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在武汉城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持有的83.1204%投资额即1185.9548万的股权,被执行人***在武汉城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持有的16.8796%投资额即240.8365万的股权,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进行冻结,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缓处置,以上公司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层××室,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进行保全,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2021年2月3日,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474832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4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叶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