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冰华,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8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统筹执行需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01执150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874号裁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江淮牌车辆、鄂A×××**东风牌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别克牌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暂无处置条件,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8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187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