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锦佳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锦佳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二、本院依法将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武汉锦佳兴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君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