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

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凤阳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1667号
原告: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雪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梅,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宝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蚌埠市宏方装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