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破12号之四
申请人:**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31日,**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已裁定认可。现**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因**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如认为账册不全影响清算结果,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前进
审判员 苗其宝
审判员 曹尧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