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斌,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将***、**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多个账户仅有存款500余元,本院已冻结,此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