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全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1613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东大街凤凰城A区02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李生才,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亚方花园黄河南路商铺北部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文,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金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东路与台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杰,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全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金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妮

人民陪审员 张 培

人民陪审员 姜亚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