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生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色、阿瑟尔,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生,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审被告:代智国,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审被告:彭绍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审被告:邱炳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生,原审被告代智国、彭绍均、邱炳建追偿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等四人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引发后续追偿问题,上诉人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作为货币接收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辉煌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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