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章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亚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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