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8492号

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跃滨、阿瑟尔,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地为四川省中江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佰翔五通酒店12F至22F客房装修木作等项目,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故本案的管辖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如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