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635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白竹湖农场白竹湖作业区。
被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惠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