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695号
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色,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瑟尔,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绍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邱炳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彭绍均、***、邱炳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