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终3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灿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色、叶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曾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代智国,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肖高生,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彭绍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邱炳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代智国、第三人肖高生、第三人彭绍均、第三人邱炳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兰
审 判 员 许 莹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傅晓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