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智国、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宜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辖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智国,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宜良,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宜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8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代智国上诉称:代智国住所地为四川省中江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宜良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佰翔五通酒店12F至22F客房装修木作等项目,双方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