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635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秀贞,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北京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依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原告取得了《生活启示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适格原告。2017年6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运营的“云视界”手机客户端(包括IOS系统手机端和安卓系统手机端),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在“云视界”手机客户端(包括IOS系统手机端和安卓系统手机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被告易视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云视界”手机客户端是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委托其开发完成,依据其与中移动北京公司之间签订的《互联网电视增值业务引入协议》,被告易视腾公司具体负责“云视界”手机客户端视频内容注入和内容发布管理,中移动北京公司从未实施过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权行为,因此中移动北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依据其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第二,原告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东城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易视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云视界”手机客户端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云视界”手机客户端下载页面显示有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的版权声明,且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亦认可其负责涉案“云视界”手机客户端的部分功能运营管理。因此,中移动北京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至于涉案“云视界”手机客户端中关于涉案作品的具体提供方究竟为谁,是本案实体审理需要查明的问题,而非程序审查的内容。综上,鉴于被告中移动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易视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封瑜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