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33009号
原告: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06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玲霞,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凤,女,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与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软件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天仕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件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 402 744.69元及相应滞纳金(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退租x房间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位于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x、x、x、x的房屋,共1438.7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申请退租x房间事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承租的x房间租赁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被告的承租面积变更为1171.26平方米,月租金 172 072.74元,因被告提前退租x房间,依约应支付相当于该房间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9 291.74元。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数次拖欠房租,自2018年7月1日至今仍欠租金。
天仕博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拖欠房租的事实,但我方在2019年4月提出要求提前退租,原告公司对我公司员工进行搜查,导致我方无法办公。违约金我方要求酌减,滞纳金部分我方已经与原告协商一致,故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软件园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天仕博公司(承租方、乙方)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x、x、x、x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三租赁年度租金标准三个月租金的押金634 093.45元。本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已交押金590 770.3元自动转为本合同押金。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迁出该房屋: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费用,逾期达30日。乙方有上述情形,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拖欠的租金、押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每迟延一日应按当年租金标准之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4月4日,软件园公司(甲方)与天仕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乙方因业务缩减等经营问题,提出于2019年3月31日退租x房间,退租面积267.45平方米。就原合同履行以及乙方退租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1.双方确认,乙方已支付房屋押金590 770.29元,乙方租金已支付至2018年6月30日。2.乙方于2019年3月31日前退租其承租的信息中心x房间,退租房屋面积267.45平方米(以下称“退租房间”)。3.乙方退租房间欠付的租金350 697.16元,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根据“原合同”第15.6条款的约定,乙方就上述退租区域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9 291.74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天仕博公司提交于2019年4月10日向软件园公司出具的《房租支付说明函》一份,证明双方公司达成一致,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该份证据载明:由于我司目前现金流非常紧张,特申请以支票先行抵押支付2018年第3季度至2019年第1季度房租,合计1 886 526.45元。待2019年10月10日之前以现金支付后换回支票,若未按时支付,同意接受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违约条款。软件园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其表示该证据为原告单方制作,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2.天仕博公司提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函》,证明已于2019年4月15日发出解约通知,故只同意将房租支付至4月。该份证据内容为:2019年4月9日,首欣物业人员非法锁扣北京天仕博公司车辆×××至10日下午,首欣物业保安已多次非法搜查出入公司员工的私人包。11日中午12点,天仕博领导王川与首欣物业公司张经理沟通协商,指出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放行车辆,制止物业保安搜查员工行为,双方发生激烈争辩,未能解决问题。鉴于首欣物业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危及公司财务及人身安全,造成我司员工人心惶惶,不敢上班,大面积辞职,实际造成公司在租赁地无法正常经营,因此我司提出于2019年4月15日起解除与中关村软件园签署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首欣物业服务合同。软件园公司对该证据同样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天仕博公司虽主张已于2019年4月15日发出解约通知,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单方解除权,故其主张双方合同于2019年4月即解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天仕博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软件园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行使解除权,且此时天仕博公司已不再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故双方合同应予此日解除。对软件园公司主张的天仕博公司拖欠的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就软件园公司主张的拖欠租金滞纳金,天仕博公司主张软件园公司已经自愿放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就软件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 230 671.95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二、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9 291.74元;
三、驳回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251元,由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