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6490号
原告:刘永林,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宛玲玲,女,1943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刘永顺(兼刘永林、宛玲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刘永珍(兼刘永林、宛玲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杨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林、宛玲玲、**、***、刘永顺、刘永珍诉被告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刘永林、宛玲玲、**、***、刘永顺、刘永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永林、宛玲玲、**、***、刘永顺、刘永珍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倞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三十日
书记员 马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