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轩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轩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惠恒大楼**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0788。

法定代表人:韦民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5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63270.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597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