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

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江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4077号
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经理。
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市连城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顾方敏。
被告:吴艳。
被告:赵丽。
被告:唐永华。
被告:***。
被告:唐永辉。
被告:李建生。
被告:魏根忠。
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城包装有限公司、顾方敏、吴艳、赵丽、唐永华、***、唐永辉、李建生、魏根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8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才
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
人民陪审员  徐加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