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初285号
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5-6号楼16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郁州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宁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连云港市连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南、开泰路西。
法定代表人:卞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炼,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方敏,女,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后关村313号,现住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赵丽,女,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唐永华,女,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杨书兵,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唐永辉,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李建生,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魏根忠,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后关村313号,现住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顾方敏、**、赵丽、唐永华、杨书兵、唐永辉、李建生、魏根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85元,减半收取36842.5元,由原告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 慧
审 判 员 周 文 元
审 判 员 仕 玉 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冲书记员张敏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