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44046348,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乔敬萌。
被执行人: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700677613036L,住所地海州经济开发区
州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辉。
被执行人:***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5870813F,住所地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康。
被执行人:唐永辉,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杨书兵,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唐永华,女,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唐永辉、**、杨书兵、唐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3235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5月—12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目前被执行人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
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