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

淮安市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91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翔盛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淮安市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翔盛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连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淮安市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585876.01元。因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淮安市翔盛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令其到案接受调查的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报告财产、未按传票规定的期限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限制消费令。案件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牌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卷、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询问,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未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有多起负有履行义务的关联案件,本院在判决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从业人员,被执行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翔盛润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翔盛方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不仅取决法院的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将定期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驰
执行员***
执行员魏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