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435号
申请人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佩瑶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