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民初3428号
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0元,减半收取计10945元,由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佩瑶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