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965号之一
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贤文路西侧**盛景广场B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4335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瑞平路39号1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WDJPK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65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