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西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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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东侧银海龙城7幢1**30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新庙工贸园银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西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燕矶***工业园燕沙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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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西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鄂0704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因***、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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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诉人***、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1元,减半收取19180.50元,由上诉人***、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