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2413号 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4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金丝新天地29号楼一、二层东八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4元,减半收取3482元,由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