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
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02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共计200000元;二、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沈阳建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已缴纳的4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上述查控措施均为实际查控到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191执3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