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东民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盛天,该镇镇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发、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登记在***名下的吉C-4Z211号RAV4丰田轿车一台,另给付人民币20万元,抵所欠欠款的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款及车辆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