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1941号
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四梨公路1公里处(四平市吉成职业技术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贲鹏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贲海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四梨公路叁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静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中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