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民初36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电话:1380434****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孙中文。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四梨公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静波,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49340138G。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剑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