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异16号

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0739237946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滑。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4406638-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

代表人:钱建忠,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铭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5867-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施忠仁。

被执行人: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7574-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8)-1。

法定代表人:江金巽。

被执行人:施忠仁,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谢芳芳,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铭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忠仁、***、谢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4)甬海执民字第115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4宁批021)一份,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4年11月3日)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编号COAMC-浙-2019-A-14-001-3)一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7月2日)一份,以证明债权转让及转让公告等事实。

经审查,本院查明:2014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编号:2014宁批021),将(2014)甬海执民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项下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在《浙江法制报》第9版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就债权转让等事宜通知了债务人。2019年6月1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包括(2014)甬海执民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项下债权在内的多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7月2日,双方在当日的《浙江法制报》第11版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就债权转让等事宜通知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转让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4)甬海执民字第1158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甬海执民字第11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