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民初5280号
原告:***。
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