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5280号

原告:***。

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