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5280号
原告:***。
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於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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