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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铭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铭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鄞执民字第208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203、303、304、403、404、405室)。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铭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企业职员,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任雪静,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浙江固得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甬鄞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3幢8号110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5月12日10时10分,***(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3幢8号110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132.64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22.6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7)第2401290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5.93平方米,地号04-009-002-0247)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户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以及标的物所拖欠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