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海军港船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保字第74-1号

申请人:*基达。

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

法定代表人:*正秀。

申请人*基达以2014年11月4日,***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保全额度为3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基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