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海军港船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保字第74-1号
申请人:*基达。
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
法定代表人:*正秀。
申请人*基达以2014年11月4日,***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保全额度为3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基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东海军港船厂名下的浙b×××××号大型普通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