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朔州市金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神朔路神头二电厂煤运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符金财,总经理。
原告****被告朔州市金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