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4884号
原告: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胡增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3。
法定代表人:宋宏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亚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国力达公司诉称,其与中邦亚通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协商由国力达公司对北京市门头沟区丽景长安二期1-9号楼(红线外)进行铺设光缆项目施工,2016年7月18日开始施工,2016年10月18日施工完成,铺设光缆工程量3.554千米,单价为3000元/千米,工程款共计10662元。2019年8月28日,光缆已开通并投入使用。后国力达公司多次向中邦亚通公司索要工程款,但中邦亚通公司迟迟未付,国力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中邦亚通公司向国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06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邦亚通公司承担。
中邦亚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力达公司与中邦亚通公司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丽景长安二期1-9号楼(红线外),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青
书 记 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