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2385号
原告: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胡增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班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敏,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长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宋宏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阔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元,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达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成,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敏,被告长城宽带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阔夫、张元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北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43950元。案件受理费由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北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有多次合作。2016年4月1日双方签署施工工程框架合同,约定我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社区的古城架空线入地增容改造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4月8日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为40560元,后长城宽带北分公司联系我进行二次改造工程,实际增加工程款3390元,上述两项共计43950元。后,我多次向长城宽带北分公司讨要工程款,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予以确认,但不予付款。因长城宽带公司是长城宽带北分的总公司,应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长城宽带北分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确签订过框架协议,但该框架协议所涉的工程款已通过工程款项支付协议进行了结算。在该支付协议中明确记载协议签订后若发现有历史项目,视为国力达公司放弃该历史项目的工程款。退一步说,关于增项的内容国力达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综上,不同意国力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长城宽带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国力达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我公司并非是合同的相对方,国力达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综上,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照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日,长城宽带北分公司(甲方)与国力达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CK2010-11《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地点:根据《长城宽带网络单项工程合同》确定;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所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庭审中,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与国力达公司分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布线工程合同》,两份合同中部分内容不同。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6月版布线合同)落款处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多页间加盖骑缝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其中记载的项目工程合同总价为40560元。国力达公司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7月版布线合同)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其中记载的项目工程合同总价为43950元,合同无公章亦无骑缝章。两份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一致,包括合同编号均为:H-BJ-169084.D.01;约定工程名称:古城架空线入地增容改造工程;工期:本项目的合同工期为19天,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2日。对两份合同,国力达公司解释为双方原按6月版布线合同,后因合同存在增项所以直接进行了重新填写,但无两方单位的签字。
2017年7月,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与国力达公司签订《工程款项目支付协议》,约定:截至2017年7月31日,国力达公司承接长城宽带北分公司项目尚有105877.71元工程款(已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尚未予以结算,尚未结算的工程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1(附件1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就2017年7月31日前国力达公司施工项目,国力达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未向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提交竣工资料的项目不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工程款支付范围内;若在2018年3月1日前,国力达公司无法提供准确的竣工资料,视为其放弃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项。尚未向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提供竣工资料的工程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2(附件2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国力达公司承诺附件1、2、3所列项目为自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本协议签署后发现仍有历史项目的,视为国力达公司放弃结算该历史项目的工程款项。同时,如有第三方就附件所列项目向长城宽带北分公司及关联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均由国力达公司负责解决,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国力达公司负责赔偿。后续附件1、2中无本案所涉工程。合同签订后,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依协议支付了相关款项。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国力达公司主张合同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8日,长城宽带北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国力达公司就此未提交证据;
2.国力达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工程款项目支付协议》时,长城宽带公司北分公司承诺涉案工程的相关款项不包括在协议内,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北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国力达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
3.国力达公司主张长城宽带北分公司承诺付款,提交了微信记录,长城宽带北分公司、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一份布线合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6月版布线合同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骑缝章,故本院依法确认该份合同的真实性。《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及6月版布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长城宽带北分公司与国力达公司就工程款达成《工程款项支付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当遵守。按照合同约定,在协议签署后除附件1、2、3所列项目以外仍有历史项目未结算的,视为国力达公司放弃结算该历史项目的工程款项。庭审中,国力达公司主张2018年涉案工程于2018年4月8日完工,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不予采信。现涉案工程未列在附件1、2、3所列项目,国力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协议所结算的工程款不包括涉案工程,故涉案工程款按照协议约定应当视为国力达公司放弃结算。另,国力达公司主张长城宽带北分公司员工承诺付款,举证不足,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国力达公司要求长城宽带北分公司、长城宽带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北京国力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雨萌
书记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