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403民初2020号
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1502234618(1-1)。
法定代表人:姚多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东侧民生置业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安装公司)诉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建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民生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建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多奇、民生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安装公司诉称:2015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淮河新城-龙湖中学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如约完成了装修工程。2016年2月1日经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人民币904667.84元,被告除支付431190.86元外,余款428243.59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428243.5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建安装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工商信息查询,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二、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发票(该记账联原件在被告处)、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装修工程,尚欠428243.59元没有支付。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民生置业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是事实;现因我公司经营困难工程款暂时付不了;本案诉讼费用请求判定被告不予承担。
民生置业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7月,二建安装公司与民生置业公司签订了《淮河新城-龙湖中学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二建安装公司如约完成了装修工程。2016年2月1日双方共同盖章认可《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最终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904667.84元。民生置业公司已支付431190.86元,现二建安装公司以余款428243.59元经多次催要民生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民生置业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28243.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民生置业公司与二建安装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建安装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并进行了结算,且民生置业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庭审中,民生置业公司对仍拖欠二建安装公司装修工程款428243.59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二建安装公司起诉要求民生置业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428243.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428243.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由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宁
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