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段某某与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3民初5414号
原告:段某某,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1502234618(1-1)。
法定代表人:姚多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常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