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众创园2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AQRG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鑫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龙潭街龙潭区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084868。
法定代表人:*进发,经理。
上诉人顺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顺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箱式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属于电力设备安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发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合同,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系上诉人顺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发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在履行《充电桩安装合同》和《箱式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原审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东山保税酒店位于福建省东山县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发建设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顺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丽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