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4028号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161XC。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96095N。
法定代表人:石长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云芳,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婷,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艾明炳,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漳州市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4935H42。
法定代表人:洪峰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艾明炳、被告漳州市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