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96098N。
法定代表人:石长怀,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昊达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仓区海发路135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YLQCG45。
法定代表人:梁大琼,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7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昊达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696.22元,并于2022年5月27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12458.78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昊达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