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877号
原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鸿***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9609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1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9#楼12层0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1RER9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猎聘具有壹级建造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增项水利水电工程带房建中工带B)人才一名,一年费用39000元(包括居间服务费和人才薪酬);聘用成功后,原告委托被告代付人才薪酬;如因被告所推荐的人才原因导致原告申报不成功,被告应当在收到退还相关材料5天内,退还未成功注册人才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和已代付人才薪酬并协调未成功支付人才退还相应已收取的薪酬或者更换相应人才;被告拒绝退还或未经原告同意延迟退还,原告有权按照应退回的未成功注册人才相关费用20%的标准向被告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协议补充条款约定:待原告支付定金费用10000元,被告将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扫描件转交给原告上报,被告通知人才配合入职闽政通;若在付款2天内,人才不配合入职闽政通变更,被告需退还全部已支付款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并于2021年12月29日支付一级建造师费用28500元。被告推荐的人才在办理闽政通入职后,因为被告收取款项后未支付给人才,该人才隔天即退出了闽政通,导致企业用不了人才。原告与被告协商合同约定的退款事宜,被告代表***表示,其已在公司钉钉上发起退款流程并提供原告截图,截图显示“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才**(一级市政),因为中介**收款未支付给人才,企业用不了人才证书,需要退还3000元服务费给企业”。被告于2022年退款3000元给原告,之后的费用未再退还。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具状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协议约定地点并非与案涉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人才猎聘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费用355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按应退回部分相关费用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所涉福州市鼓楼区系被告原住所地,协议签订时已变更为福州市晋安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