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165号之一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50887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拟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