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悦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165号之一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50887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拟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